——信息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皇家KPN公司(下稱KPN公司)訴摩托羅拉(武漢)移動技術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摩托羅拉公司)、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京東信息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侵犯其發(fā)明專利權一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認為摩托羅拉公司生產的手機、京東信息公司和京東電子商務公司銷售的摩托羅拉相關手機產品,侵犯其享有的“采用數據壓縮轉換一系列數據包的方法和設備”(專利號為ZL94194872.2)發(fā)明專利權,KPN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7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KPN公司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與涉案標準具有一致性,涉案標準已在我國執(zhí)行,故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保護范圍。但涉案專利與涉案標準存在多項不同,故即便被訴侵權手機確采用了涉案標準且具有其壓縮功能,KPN公司據此而認定其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保護范圍的主張不能成立。據此,判決駁回KPN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KPN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720萬元。摩托羅拉公司、京東信息公司、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均表示服從原審判決。二審期間,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標準中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限定的來源于多信道的第一組數據包并未構成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故涉案標準中“壓縮”“緩存”的對象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壓縮”“緩存”對象存在不同,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專利不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限定的相關具體特征的結論并無不當。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鄭斯亮)